(2016)湘052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欧姣凤与赵铁桥、尹香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姣凤,赵铁桥,尹香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欧姣凤,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泓远时代小区1栋1605室。被执行人:赵铁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天星村凤形组18号。被执行人:尹香秋,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天星村凤形组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姣凤与被执行人赵铁桥、尹香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