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维勇、周积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维勇,周积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号申请执行人:吴维勇,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龙,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积虎,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吴维勇与周积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积虎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周积虎在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26782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