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巍与刘贵良、刘贵颖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巍,刘贵良,刘贵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徐巍。被执行人刘贵良。被执行人刘贵颖。申请执行人徐巍与被执行人刘贵良、刘贵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吉06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并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贵良、刘贵颖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刘贵良、刘贵颖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案号(2017)吉0602执38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