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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汉云、贺年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汉云,贺年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1执1号申请执行人罗汉云,男,汉族,197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贺年清,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莲花县。罗汉云申请贺年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汉云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莲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32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亮云审判员  刘 亮审判员  刘新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