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熊文玲与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文玲,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237号原告:熊文玲,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勇,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刘兵根,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227地质队综合楼*号门面,注册号:360803600074420。经营者:杨伟琴。原告熊文玲与被告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文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6年底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无果。被告刘兵根未作答辩。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初,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6年,两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50000元。2016年6月23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熊文玲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月息为柒佰伍拾元。以上事实,有借条原件、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向原告借款,应及时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共同偿还原告熊文玲借款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兵根、吉安市青原区家乐格力空调专卖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世敏人民陪审员 肖仕龙人民陪审员 周小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芷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