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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一峰,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140号原告:钱一峰,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郑全,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钱一峰与被告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钱一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一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钱一峰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人民陪审员 於 旋人民陪审员 孙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