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桂清与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育爱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清,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育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48号原告:李桂清,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霞,女,系原告李桂清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明,南通市益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育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育爱村26组。负责人:潘洪良,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飞,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桂清与被告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育爱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桂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桂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桂清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