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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辖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辖终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大道紫金时代1幢F4单元4楼1号。法定代表人:魏新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了《PE管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2014年8月1日被上诉人主动提出并重新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上诉人按约定供货给被上诉人,经双方对账,被上诉人欠货款共计303594.82元。经催收无果,上诉人于2016年1月22日按照合同约定向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在应诉和庭审中提出上诉人未按照约定配送赠品、产品质量有问题,第二份合同不系法定代表人所签等理由搪塞推脱,但均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开庭反而查明上诉人应配送的所有赠品已全部配送,产品也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所供应的货物被上诉人也已全部投入市场正常使用,上诉人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被上诉人明知案件正在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却自行又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达到不再支付拖欠上诉人货款的目的。上诉人认为,案件已先由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且案件正在审理中,为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便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此案也应与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6)川2081民初312号案件一并审理。请求: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958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以2013年11月27日与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到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约地点在巴中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