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万载县志辉汽运有限公司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志辉汽运有限公司,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310号原告:万载县志辉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鹅峰乡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3091887939。法定代表人:徐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军,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GKNC39。负责人:罗文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横永,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载县志辉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孙启荣人民陪审员 陈焕林人民陪审员 辛卫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