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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葛天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葛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8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天亮,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葛天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葛天亮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车便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天亮行存款76481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