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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寿善、恩施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王寿善,恩施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515号原告: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215号。法定代表人:杨华龙,经理。被告:王寿善,男,生于1989年12月29日,汉族,住淡溪镇兴城村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恩施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兴隆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王寿善,经理。原告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寿善、恩施古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宣恩县兄弟办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绍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车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