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3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23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住所地高要市城区。经营者:周海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要市南岸自由易电信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永军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胡艳萍书 记 员 赖浩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