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敏华、上官石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敏华,上官石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异4号异议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军威路*号*号楼。法定代表人:张超。委托代理人:赵红魁、楚梦辉,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京安牡丹城宾馆一层、七层。委托代理人:石伟伟、黄甫丽星,均系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汪习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上官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会盟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程传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官敏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上官石锁,男,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洛阳分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韶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华置业公司)、渑池县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三门峡方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官敏华、上官石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豫03执72号一案中,异议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三建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河南三建公司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在执行(2016)豫03执72号一案中,查封了韶华置业公司名下“渑池县东城府邸居住小区1号楼、2号楼”,但该2栋楼是异议人与韶华置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异议人现已完成该合同的施工任务,而韶华置业公司尚欠异议人合同约定内的工程款15414532元、合同外变更签证的工程款5108400元、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1945800元,异议人已以韶华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门峡中院),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在韶华置业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综上,异议人请求洛阳中院对韶华置业公司名下“渑池县东城府邸居住小区1号楼、2号楼”中止执行。其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3、三门峡中院受理案件通知;4、三门峡中院(2016)豫1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洛阳分行称,其对河南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但其意见是法院应该继续执行,执行所得款项,可由河南三建公司优先受偿。本院查明,在执行(2016)豫03执72号一案中,洛阳中院于2015年4月27日查封了韶华置业公司名下渑池县东城府邸居住小区1号楼、2号楼(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另查明,异议人与韶华置业公司于2013年1月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三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包人)承建涉案房产。后因韶华置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异议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三门峡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韶华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确认河南三建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韶华置业公司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封其资产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异议人河南三建公司提出的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执行程序的异议,经查,异议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韶华置业公司之间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民事诉讼正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尚未确定,故其可向洛阳中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申请洛阳中院在执行过程中预留其可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份额,待三门峡中院对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作出判决后,依据判决结果行使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但异议人以此为由,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予洛审判员  于庆民审判员  张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素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