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洪加木、王建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加木,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917号申请执行人:洪加木,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建业,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167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建业、辉煌水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770745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凤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