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5
案件名称
陈水英与张金汉、张海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英,张金汉,张海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51号原告陈水英,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雄,蕲春县株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金汉,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住蕲春县。被告张海兵,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蕲春县。本院在审理陈水英张海兵、张金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水英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水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