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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二卷与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卷,遂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1722行初47号原告赵二卷,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遂平县。被告遂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雪岭,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学,遂平县公安局法制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南,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所长。原告赵二卷不服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遂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遂平县公安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二卷,被告遂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王卫学、刘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赵二卷,男,61岁,1955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住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庄07-088,现住址:住遂平县褚堂乡沟南刘村赵刘庄07-088。现查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即将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赵二卷为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以自己反映的信访问题未解决为由,携带信访材料去北京进行信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赵二卷行政拘留十日。原告诉称,原告在2016年10月20日去信访局正常信访,在信访结束后回到家时,被告把原告带到其办公室,就给原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分青红皂白就将原告拘留。理由是为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越级上访,信访也是严格按照信访制度逐级上访,而且是抱着解决问题的想法去的。被告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违法处罚原告,属于违法行为。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即将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赵二卷为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以自己反映的信访问题未解决为由,携带信访材料去北京进行信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以上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针对原告赵二卷的行为,我局认为赵二卷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为此,2016年10月2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赵二卷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赵二卷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遂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综上所述,我局对赵二卷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原告赵二卷的诉讼请求。被告遂平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递交的事实证据有:1、赵二卷的户籍证明;2、赵二卷的询问笔录;3、王瑞的询问笔录;4、李群的询问笔录;5、赵二卷的上访材料;5、交通事故认定书;6、车票复印件;7、对赵二卷遂公(褚)行罚决字(2012)18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对赵二卷遂公(褚)行罚决字(2013)2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9、对赵二卷遂公(褚)行罚决字(2014)03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0、对赵二卷遂公(褚)行罚决字(2014)05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015)遂刑初字第002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递交的程序证据: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5、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6、前科查询证明;7、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8、送达回证。被告递交的法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信访条例》。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递交的事实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赵二卷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即将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赵二卷携带信访材料去北京进行信访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即将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赵二卷携带信访材料去北京进行信访,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赵二卷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为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被告遂平县公安局对原告赵二卷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告遂平县公安局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进行管理和处罚。关于原告赵二卷诉被告遂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案通过庭审,从被告遂平县公安局递交的证据材料中显示,原告赵二卷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即将召开重要会议期间,赵二卷为达到给政府施加压力的目的,以自己反映的信访问题未解决为由,携带信访材料去北京进行信访的事实。因此,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二卷请求撤销被告遂平县公安局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遂公(褚)行罚决字(2016)0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赵二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海军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