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328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