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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1328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于某某,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