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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24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空港经济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2016年12月18日被行政拘留,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揭阳市榕城区阿某故事酒吧附近,向“阿伟”(另案处理)购买2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麻古用于自己吸食,然后携带毒品来到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望江北路格林豪泰酒店1413号房内吸食。当天晚上,陈某准备离开酒店时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陈某身上扣押到白色晶体6小包和红色颗粒5粒(6小包白色晶体净重共40.519克、红色颗粒净重共0.354克),在1413号房内扣押到吸毒工具“冰壶”2个、锡箔纸2卷及吸管8根。经检验,6小包白色晶体和红色颗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某尿液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毒品称量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及赃物的照片、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40.87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