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成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2331号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586号(永川干部学院教学综合楼215室),组织机构代码55405155-5。法定代表人李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友燕,女,系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熊成龙,女,199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成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成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三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