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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振伟,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二伟,总经理。关于平顶山市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