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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衍军与安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衍军,安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447号原告:徐衍军,男,1969年7月1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安腾,男,成年人,住东平县。原告徐衍军与被告安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85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徐衍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 员代  秀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