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晶、朱睿等与齐征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晶,朱睿,齐征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432号原告:余晶,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余晶之配偶),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朱睿,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齐征剑,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8号。负责人:肖正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晶、朱睿与被告齐征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余晶、朱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晶、朱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晶、朱睿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