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玉俊与胡建云罗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俊,胡建云,罗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807号原告:吴玉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胡建云,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罗元平,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吴玉俊与被告胡建云、罗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玉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