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成杰、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杰,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杰。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城关镇自强路西段路北,实际经营地址为大荔县城关镇农机监理站西邻。组织机构代码:67154383-1。法定代表人:王纪刚,经理。被执行人:穆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杰与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穆学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周民初字第1323-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于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陕E×××××号汽车、陕E×××××号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的26×××××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成杰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于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陕E×××××号汽车、陕E×××××号汽车及被执行人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的26×××××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于海军执行员 孟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