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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邦德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邦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390号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中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斌,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邦德,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邦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黄邦德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冰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木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