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聃与徐丽娜、刘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聃,徐丽娜,刘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602号原告:刘聃,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徐丽娜,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刘大刚,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刘聃与被告徐丽娜、刘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聃虽提供徐丽娜、刘大刚的送达地址,但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