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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李某、董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李某,董某,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3民初126号原告王某1,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告李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告董某,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被告王某2,甘肃省崇信县人,住崇信县。原告王某1诉被告李某、董某、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现原告王某1因担保人王某2下落不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某1承担。审判员  鱼新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