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3民初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与潘柱能、胡水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潘柱能,胡水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3民初14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8056058-2。法定代表人马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勇,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潘柱能,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胡水平,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潘能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与被告潘能柱、胡水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卫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