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刑初20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建航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贾建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20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贾建航,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于辽宁省,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诉讼代理人卢同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第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建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贾建航家属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7000元,王某申请撤回对贾建航的起诉。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撤诉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建航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莉艳审 判 员 张洪东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