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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戴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戴某,男,1965年8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字1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协助将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1幢106室房地产(苏房权证园区字第××号)指定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戴某名下。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769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