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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1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凤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易,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之前,在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及在案外人徐某(吴某之母)与吴某、刘某关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亦已就本案诉争的1204号房屋出资来源作出认定。而本案中关于房屋出资刘某并未证实系完全通过其个人婚前账户资金理财实际所得支付。在本院审理中,刘某亦坚持认为根据相关拆迁手续中所反映的情况其与吴某之母存在婆媳关系不和的问题,现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进入刘某账户的争议款项皆系无偿赠与,1204号房屋取得后亦登记于吴某名下。鉴于以上情况,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前述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依据不足,有失妥当。且本案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就诉争房产市场价值所作评估系在2015年9月出具结论,本案判决作出系在2016年12月,当时已超过该评估意见的有效期限。在原判决作出前原审法院未组织重新评估亦未就此再作询问审查。现在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诉争房产现市场价值及原评估结论的适用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理程序亦存在瑕疵。本院认为,为公平公正地解决双方诉讼争议问题,本案应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来源、实际需要等情况对房屋予以分割。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51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洋 审  判  员   刘保河 审  判  员   马兴芳 二○一七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张 鹏 书  记  员   孟董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