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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锦成诉被告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锦成,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张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382号原告:郭锦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飞,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黄家庄。法定代表人:秦巧林,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经理。被告:张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锦成诉被告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锦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锦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撤诉前此款缓交中),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郭锦成负担。审 判 长  秦启辉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