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锦成诉被告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锦成,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张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382号原告:郭锦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飞,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黄家庄。法定代表人:秦巧林,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经理。被告:张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量,江苏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锦成诉被告陈福飞、南京浩浩农业专业合作社、张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锦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锦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锦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75元,减半收取3537.5元(撤诉前此款缓交中),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郭锦成负担。审 判 长 秦启辉代理审判员 卞红娟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