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虚假诉讼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某某,住承德市。上诉人孙某某因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2刑初9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1)撤销(2017)冀0802刑初91号刑事裁定。(2)依法审理李某虚假诉讼罪一案,给予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孙某某要求追究李某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但《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对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已做出明确规定,虚假诉讼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孙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所诉敲诈勒索罪,缺乏罪证,且上诉人孙某某提不出补充证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丛云峰审 判 员 李浩东代理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