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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7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智晓兰、朱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智晓兰,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朱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晓兰,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法警,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华,江苏鼎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3栋8层。法定代表人:单祥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峻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武,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朱方敏,男,1977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智晓兰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朱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南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智晓兰以其与被上诉人南京云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智晓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智晓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由上诉人智晓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言平审 判 员  黄伟峰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