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与钟延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钟延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534号原告: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古城街道安家庄安前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KK34Y。法定代表人:孙钦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延华,女,汉族,1980年8月27日出生,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坡,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延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寿劳人裁字(2016)第463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裁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认为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错误的,依法应予撤销。1、被告的工资并不是每月2500元,而是根据计件情况发放工资。2、被告自2016年7月份开始频繁请假,寿光市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工资3200元与事实严重不符。3、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双倍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寿劳人裁字(2016)第463号仲裁裁决书系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寿光奥凯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