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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忠礼、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忠礼,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忠礼,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忠礼。被执行人: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圣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忠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忠礼、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2015)七民初字第20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融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忠礼、兰州徽商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宏源万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兰州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先行终结本次案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宗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