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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7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万语与李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语,李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万语,李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万语,李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万语,李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民初7218号原告:万语,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李露,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周生杰,河北唤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法定代表人谢永利委托代理人刘怀勇,客户经理。原告万语与被告李露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万语、被告李露的委托代理人周生杰、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继续履行《三河市燕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依法判令待原告全部清偿第三人楼房尾款后,被告配合原告履行过户义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了《三河市燕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幢1单元13层1302室房屋出售给原告,交易价格1550000元。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楼房首付款650000元,又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被告100000元,原告为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750000元。开发商于2016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对该交易房屋进行交接手续,按合同约定,交接手续完毕后,被告将房屋所有的相关手续及钥匙交付给原告。原告以各种方式联系被告,但被告均不予理睬,致使该交易房屋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的诉讼请求。李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驳回,理由是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原告对被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是明知的,至今日开庭亦未取得产权,并且对于何时取得产权也是未知,原告的诉求属于法律上履行不能,所以请求驳回诉求。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确认被告取得产权的凭证,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并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所以对于本案而言,被告属于不享有物权的无处分权人,与原告签订合同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被告之间的合同从法律上讲仅属于债权转让,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所以原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属于无效,对于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房款,被告同意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对于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已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被告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涉案房屋的交接手续以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签订的合同内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河燕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幢1单元13层1302室房屋出售给原告,交易价格1550000元。约定签订本协议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首付款650000元(含购房定金300000元)。余下购房款以贷款方式付清。约定房本下发30日之内双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购房首付款650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被告100000元购房款。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至今未下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三河燕郊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该房屋没有取得所有权证,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三河燕郊存量房买卖合同》存有障碍。原告万语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协助其办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思菩兰西路东侧港中旅?海泉湾一期北区1幢1单元13层1302室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所签订的《三河燕郊存量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二、驳回原告万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万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雨     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