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3110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洪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110号原告: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二环西路63#。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洋,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马洪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州久隆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彭银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