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4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程惠泽、任苗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程惠泽,任苗瓜,加二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成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程惠泽,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任苗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加二稳,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惠泽、任苗瓜、加二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晋0824执17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惠泽所有的晋MSF1**捷达牌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惠泽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惠泽所有的晋MSF1**捷达牌车一辆的查封,故需解除本院查封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程惠泽所有的晋MSF1**捷达牌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