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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国国与被执行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国,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段国国,男,1981年2月14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北王村人。被执行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法定代表人:刘志良,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改平,女,1973年8月25日生,汉族,河津市僧楼镇张家堡村人。申请执行人段国国与被执行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张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国国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股权收益60万元划入河津市人民法院账户。(建行河津支行:14001727808050504861)二、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博翔铝业有限公司在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股权、股权收益及不良资产返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