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文奎与李淑萍、刘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奎,李淑萍,刘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484号原告:张文奎,男,1942年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淑萍,女,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忠兴,男,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奎与被告李淑萍、刘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奎于2017年4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文奎负担。审判员 朱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