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袁广金与被上诉人松山大岭村委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广金,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大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广金,男,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淑清,袁广金之妻,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田,锦州市松山新区南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大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办事处大岭村。负责人:秦学,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上诉人袁广金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松山新区松山街道办事处大岭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松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5)太松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袁广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