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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24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丁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