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24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被告:丁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曾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