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1号之一方帮会诉周传忠解封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忠,谢红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帮会,女,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高新区。被申请人:周传忠,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被申请人:谢红云,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鱼梁洲。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帮会与被申请人周传忠、谢红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鄂0691民初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周传忠、谢红云所有的位于襄阳鱼梁洲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案外人王旭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区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4月1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帮会申请解除对案外人王旭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区房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帮会已与被申请人周传忠、谢红云调解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方帮会向本院提交的《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王旭所有的位于襄阳高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姜 勋审 判 员 晏大欣人民陪审员 梅俊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