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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举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举,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徐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76号原告:XX举,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华,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经理。被告:陈用芳,男,汉族,居民。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象军,经理。被告:徐象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XX举与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徐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