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举与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举,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徐象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76号原告:XX举,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振华,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民,山东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用芳,经理。被告:陈用芳,男,汉族,居民。被告: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象军,经理。被告:徐象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XX举与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陈用芳、山东瑞星塑业有限公司、徐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光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