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焕仕与吴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仕,吴呈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722号原告:陈焕仕,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呈忠,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焕仕与被告吴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呈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及利息,利息从约定即2011年12月20日起按2分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暂算至2016年12月15日约利息款2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2月20日,被告吴呈忠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约交付款项后,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呈忠偿付原告陈焕仕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吴呈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