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电平云广场B塔13层自编02单元。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九游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格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9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爱九游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蜂格公司起诉主张爱九游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上述行为系在爱九游公司所在地实施,且爱九游公司作为被告的住所地明确,故本案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蜂格公司诉称爱九游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蜂格公司对此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爱九游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蜂格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区。同时,原审法院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其管辖辖区范围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爱九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爱九游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