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创汇投资有限公司,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吴江云城毛纺织有限公司,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孙振荣,姚建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205省道莺湖村段。法定代表人:范炳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450号斯亚财富中心27-28号。主要负责人:申希国,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锋,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丹,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迪塘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振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荣,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江苏汇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徐家浜。法定代表人:孙振荣。原审被告:吴江市创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頔塘桥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振荣。原审被告: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沈百明。原审被告:吴江云城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振荣。原审被告: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雪林。原审被告:孙振荣,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姚建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汇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创汇投资有限公司、吴江汇丰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吴江云城毛纺织有限公司、滨海三泰化工有限公司、孙振荣、姚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042元,减半收取为14521元,由上诉人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审 判 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