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震、林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震,林红,广东省中医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谭震,系上诉人林红的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庆锋,职务:局长。上诉人谭震、林红因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235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林红、谭震针对涉案内容已经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申请,现再次针对同一问题向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相同申请,被告广东省中医药局依法只对其申请进行登记,该行为对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林红、谭震的起诉。上诉人谭震、林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广东省中医药局负有对广东省中医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其不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的法定职责。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林红、谭震上诉请求:1.司法建议广东省中医药局作出“《住院病历首页》书写的患者转入ICU时间不真实,违反了卫生厅《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意见;2.认定广东省中医药局对珠海中医院违法行为未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的法定职责;3.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广东省中医药局在二审期间未作出答辩。本院认为:广东省中医药局已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粤中医信(2014)61号《关于林红、谭震9月13日举报材料的告知函》,针对林红、谭震举报认为珠海中医院存在违法行为而要求该单位对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林红、谭震,并明确告知其对珠海中医院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行政部门。但林红、谭震仍再次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提出相同诉请,故广东省中医药局对此依法登记而不重复处理的做法并无不当,且对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林红、谭震起诉的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林红、谭震的上诉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琳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椰铭侯天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