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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异议人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申请人南京市溧水区恒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成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南京市溧水区恒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成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异22号异议人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大定坊。法定代表人李红旗,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溧水区恒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志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成柏,男,197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溧水区恒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成柏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异议人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南京富力汽车车厢制造厂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卫明审 判 员  杨 庆审 判 员  朱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周 琼 搜索“”